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万建中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管理及使用,依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的项目基金,用于支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以下简称“经管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发起基金经万建中先生亲属同意,由经管学院教职工、校友等共同捐赠。
(二)基金设立后将继续面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友、社会热心人士和企业募集资金。
(三)基金自身的沉淀增值。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首期募集的基金用于支持经管学院事业发展的比例不超过10%,以后每年新募集的基金使用的比例不超过50%,既保证基金对经管学院事业的有力支持,又保证基金的长期永续运行。
第四条 第四条 设立基金项目管理委员会,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履行职责职权。
第二章 基金资助范围
第五条 基金公益活动的资助范围
(一)支持学科建设,教学与科研设施的建设。
(二)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教育培训项目及专著出版。
(三)支持人才引进,资助邀请或者聘任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等。
(四)资助大学之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或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五)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基金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七)以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将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基金的日常事务处理机构和相关活动的策划及执行机构,其具体职能主要为:
(一)组织开展募捐活动,为基金募集后续资金。
(二)提出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
(三)制定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四)策划并组织实施与基金及其资助项目相关的活动。
(五)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协助基金会进行有关该基金相关信息公示,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其它需要基金执行的事项。
基金开展涉外活动以及重大财产活动等须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管委会由经管学院、基金会派出人员、捐赠人代表共9-15人组成。管委会主任人选由经管学院院长兼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及其组成人员由经管学院(捐赠人)提名,经基金会确认。
第八条 管委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管委会的机构设置与撤销以及工作人员的录用与解聘等,由管委会依据相应管理办法决定。
第九条 组织基金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基金接受捐赠,须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管委会主任)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受赠资金纳入基金会账户,非现金资产须进入指定的存储基地并履行入库验收手续,履行审批程序后,按捐赠人意愿使用。
在捐赠资金划入基金会账户后,基金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非现金捐赠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全部移交基金会后,由基金会根据入账价值统一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分批捐赠的物资,分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基金使用依据经管学院年度发展计划并经经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由使用人或受助人编制请款报告,由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基金会申请拨款。
大额基金使用,由基金会与使用人签订《合作协议》或《资助协议》。管委会全程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十一条 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能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基金的财务管理由基金会专职会计人员负责,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谋取不正当私利。
第五章 监督及公示
第十四条 管委会和受赠财产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受赠财产的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捐赠人意愿。
资金使用方未按照拨付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管委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收回资助资金,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基金声誉。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于每年12月底向基金会与经管学院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受赠财产使用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全面、及时地公开披露基金的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基金会官方网站将根据年度审计结果,公示基金的资金到账情况及使用情况,接受公众和捐赠方监督。
第六章 管理委员会及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管委会决议须经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是管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落实管委会的决议,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保持和基金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管委会会议决议及管委会主任的意见,提前准备好管委会会议材料,并做好会务工作,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所有管委会成员。
第二十条 管委会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及相关精神。
(二)研究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过程中的问题。
(三)审定基金筹资方案。
(四)部署执行管委会决议,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审定年度工作计划、投资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聘任管委会工作人员。
(七)其他须经管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运行费用按照基金会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纪要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以文字为主,辅以录音或录像。会议记录须完整、详实、规范,准确反映会议结论和发言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依据管委会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的初稿,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由出席会议人员审阅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章程规定,或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承担责任。但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有明确记载于纪要或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2024年1月13日经第一届管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管委会。